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急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导线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因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任何单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输电线路安全法 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输电线路安全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

另外,《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规定了输电线路的安全保护措施。比如,对于邻近带电线路的安全检修,如果双回路共塔并架或结构相似的平行线路中的一回线路停电作业,登杆之前必须明确停电线路和带电线路位置、名称和杆号,并设专人监护。

在停电检修方面,《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使用第一种工作票,严格执行有关送电线路停电工作的规定。如果工作地段有可能来电的分支线,则也需要在该支线上挂短路接地线。只有在接地线挂妥后,方可发布可以登杆进行检修工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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