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1)低保户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可按地区低保户标准的35%领取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5%生活; (3)补助金废除了基础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部分补助金; (4)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严重残疾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养老残等特殊残疾人可以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6)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

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1)城市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村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 (2)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个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的精准性,同时加大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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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缘低收入家庭对象:住院救助起付线由 6000元调整为 2000元;普通疾病救助比例由50%调整为60%,封顶线由 3 万元调整为4万元;30种重大疾病封顶线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2.患重大疾病职工:住院救助起付线由3万元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由50%调整为60%,封顶线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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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

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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